唐後期兩稅三分制下的地方財政與救災
-毛陽光-
摘要
自然災害的發生是一種自然現象,同時還是社會現象,財政與救災關係密切,實施救災需要財政支持,本文將比較唐後期及唐代前期的救災格局差異。
一、唐後期地方財政中的救災支出
唐前期,地方遇到災害,由地方政府奏報中央,經過查證屬實後,再由朝廷下發詔令罷免賦稅以及開義倉賑濟,地方政府在救災中只是接受朝廷的詔令組織地方救災,屬於被動的趨勢,中央政府也注意到此缺陷,增加了派遣使臣指揮與協調,安史之亂後實行的兩稅法使全國的財政2/3到4/5歸地方財政支配,因此參與地方救災的項目增加,如常平義倉糧支出;羨餘之錢,在地方財政中,各種支出所餘之錢;私用錢與俸錢,私用錢為地方官吏個人私用,而地方官將俸錢用在地方救災在唐初便不顯見,如淄州刺史李正卿;軍資糧儲,由於地方財政的靈活使用產生出多餘的資金可運用於救災之中,唐後期的地方救災財政來源更為多樣化。
二、地方財政在救災的作用
地方在救災中的主動性增強了,更便於興修地方工程來抵禦災害,唐後期修建了很多的水利工程,也建立了許多常平義倉,穩定地方財政支持。
唐前期,賦稅的緩納與罷免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上奏災情,帶台省核實後,根據受災情況延緩或減免災區賦稅,損失由中央承擔,唐後中央與地方各有分額互不相干,在緩繳與罷免方面主動性更強,代表地方羨財代替上供納稅非常普遍,對於災民來說,是另一種形式的賦稅罷免。
三、唐後期地方救災活動中存在的問題
唐前期,中央政府時常調運其他地方的糧儲以彌補災區糧食不足,唐後期,中央很難作統一的調度,富庶地方才能良好使用財力調度,再經濟窮困地區則須靠中央補貼,財政窘迫,但中央財力有限,又無力調度其他地區的物資,另一方面地方財政的獨立也使區域間在救災中缺乏協調互助。唐後期,中央對地方控制與監察的力量日趨式微,一般而言地方長官都會賑救災民,然有貪官者,救災的效果就可想而知,尤其到唐末,地方在救災方面態度越來越消極,一些地方官還將災害作為與朝廷要求財物的手段。
jueves, 3 de abril de 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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